1041208 制定
1090205 第 1 次修訂
一、 目的:為維護學生健康視力,有效管理並輔導學生正確使用電腦、行動電話 等 3C 產品觀念,有限度地保障學生使用電子 3C 產品之權利,減少 3C 產 品對視力之危害,特制定本使用建議。
二、 使用建議:
(一)使用距離:為避免發生近視或近視度數惡化,應控制「近距離」用眼的 時數,一般 3C 產品均屬近距離用眼的範圍:手機、電動多在 30 公分以 下;平板、筆記型電腦屬近距離(30~45 公分左右);桌上型電腦屬近距離 (45~60 公分左右);電視(2-3 公尺左右)屬中距離。均要睫狀肌持續收縮 產生水晶體調節眼睛才能看清楚,因此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備註:(3C 產品係指電腦【Computer:如電腦、電腦周邊、數位相機等】、 通訊【Communication:如手機、電話、通訊器材等】、消費性電子【Consumer Electronics:如電視、影片播放器、電動等】等產品
(二)照明、光線與亮度:
1. 使用 3C 產品時,周圍環境燈光要充足適當,應以工作枱面或離地 30 公分的地方做為光度測量距離,學校內一般教室、圖書館、辦公室以 及實驗室,應採 70 燭光(foot-candle)燈具,確保依據教育部之規定枱 面照度應大於 350 米燭光(Lux);電腦周邊、黑(白)板應大於 500 米燭 光(Lux)。需要較亮的區域例如;縫紉教室或繪圖室等則採 100 燭光燈 具;一般走廊、餐廳、體育館等採 15-20 燭光燈具。由於兒童水晶體 較為透明,會通過更多光線,因此除縫紉教室或繪圖室外也不可以太 亮,應在 1000 米燭光(Lux)以下。此外,光線上的品質也很重要,儘 量避免單一光源,多重光源可以避免陰影與側光,環境明暗差異大, 眼睛需要交替適應,會造成視覺疲勞,因此(最低照度) / (平均照度)桌 面應在 0.5 以上,電子教學設備、黑(白)板面則應在 0.7 以上。燈具需 避免藍光危害,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色溫應在 4000K 以下。
2. 學校如有設置「電視」、「電子白板」、「投影機」…電子教學設備,應 遵守教育部訂定之「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各 年級使用時間:
(1)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2)中、 高年級使用時間: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 30 分鐘。
(3)高 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 息 10 分鐘,休息 10 分鐘時宜凝視 6 公尺以外遠處)。
第一排距離大 型螢幕至少 2 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同時注意座位的排列, 部分較外側的位置可能會看不清楚,若以目前普遍使用之液晶螢幕或 壓力觸控式螢幕而言,需注意是否容易反光造成眼睛疲累,與電視機 類似的顯示器,則需注意有無幅射問題及是否需要特別的保護眼鏡。 投影機使用時,不論是學童或教師,勿直視光源,雷射筆使用亦要非 常小心,勿指向眼睛,以免造成嚴重視力受損。下課時間,學生應至 戶外活動,以中和電子設備對眼睛的影響。
3. 手機與電腦螢幕應調整至適當的亮度,太亮或太暗都容易造成眼睛疲 累,也應調整對比度讓螢幕光線柔和。另建議使用夜間模式或過濾藍 光模式,減少可能的藍光傷害。
(三)學童使用電子商品,建議每天總時數少於 1 小時,且應每使用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1.發現資安事件
2.發出通報
3.執行各項危機處裡
4.評估(如無法排除,返回第3步;排除進入第5步)
5.恢復正常運作
6.召開檢討會議
7.異常改善及處裡
8.記錄保存
◎ 為保護個人資料之機密性及完整性,請本校所有教職員工及學生確實善盡個資不外洩並妥以保全。
◎ 若您覺得您的個資有被外漏或是懷疑本校未盡妥善保全之責,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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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聯絡人:資訊組長 吳瑞聰
◎E-Mail:ruei@mail.tmps.tp.edu.tw
◎電話:(02)2341-2822#17或38
◎傳真:(02)2351-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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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個人資料保專區
為確保本校電腦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避免因人為疏失、蓄意破壞、資通危機事件或自然災害等風險,遭致資訊資產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而影響電腦作業系統正常運轉,特訂頒本作業規範。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等有關法令,並考量本校實際業務需求訂定之。
校長擔任資訊安全長,各處室主任擔任委員,人事主任、資訊組長及系統管理師為執行委員,共同組成資訊安全小組,負責規劃、推動、協調及稽核資訊安全管理事項、處理資通安全危機事件。
資訊安全會議由安全長主持,核定各項資訊安全事項、宣達新資訊安全政策、檢討矯正預防措施及資通安全危機事件應變。
1. 上課時,同學按座號使用電腦教室設備,未經老師同意,不可任意更換座位。
2. 不可以帶零食、飲料及口香糖等食物到電腦教室。
3. 未經老師同意,不可以使用自己攜帶的光碟或隨身碟。
4. 嚴禁進入有關暴力及色情等不良網站,一經發現,立即處罰不得使用電腦,並通知家長。
5. 在電腦教室裡,不可以大聲喧嘩及追逐嘻鬧。
6. 電腦及週邊設備有一定的擺放位置,請不要任意移動。
7. 電腦使用中不要任意關閉電源,應遵循一定的開關機程序,以免因使用不當而影響電腦的壽命。
8. 電腦使用中如果發生問題或故障時,應馬上報告老師處理,不可自行拆卸。
9. 上課或使用電腦完畢後,請記得關閉電腦電源,桌椅排放整齊並把桌面收拾乾淨。
10.請愛護電腦及週邊設備,不可任意破壞,若有非正常使用,致使機器損壞,一經發現,除通知家長外,並照價賠償。
11. 請勿任意刪除電腦系統內之任何軟體及檔案。
12.未經老師同意,不得上網下載檔案及任意安裝軟體。
13. 為了尊重智慧財產權,嚴禁使用非法或來路不明軟體。
一、 主旨:為推動臺北市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相關計畫,推行數位化學習融入教學 中,運用行動載具於教學之管理規範
二、目的:
(一)融合臺北酷課雲、酷學習等平臺,結合適宜之行動裝置軟體,將創新學 習模式以資訊科技融合於學校課程中。
(二)建置適用共通的教材教學素材庫,共享網路教育智慧財產,支援各校教 師運用資訊科技於其教學活動中。
(三)活絡資訊科技簡化校園行政管理程序,加速家長、學生與校園的互動與 溝通。
三、對象:參與本校數位學習之師生
四、名詞解釋:
(一) 行動載具:行動載具適用本規範。係指一種個人可隨身攜帶,具電腦的運 算、儲存和傳送數位資料、無線網路功能,並支援使用者在不同場地進行 各有效學習方式的工具。
(二) 手機:一種可以傳送與接收聲音(或包含影像)的遠程通訊裝置。手機非本 使用規範之管理範圍。
(三) 智慧型手機:智慧型手機適用本規範。本裝置如同時包含前兩項功能者, 皆屬之。
五、使用規範:
(一) 本實驗計畫將提供學生上課用行動載具(如平板電腦),此行動載具每節上 課完畢,存放於該教室,由該任課教師保管,不可攜帶回家。
(二) 行動載具屬校方借給學生於教學使用,但其學生使用時應妥善使用,不可 故意浸水、摔落、敲打、加熱、自行拆裝或個人情緒因素導致之損壞,若 經檢舉以上違反正常使用行為,且查證屬實,損壞者需賠償行動載具全部 損失,校方可取消與禁止該生使用行動載具資格。
(三) 行動載具由學校統一監管、派送軟體,學生於使用期間,不得自行升級電 腦系統、軟體版本、不得自行安裝及刪除軟體、設定密碼,並同意校方統 一監管行動載具。若上述情節次數過多影響自身及同儕學習者,經查證判 定屬實,校方可取消或禁止該生使用行動載具之資格。
(四) 因行動載具為公有財產且屬新穎設備,請家長協助叮嚀同學愛惜使用,學 生個人務必妥善保管使用。遺失時,不得要求學校補發,同時借用人需負 告知學校及賠償責任。
(五) 本校行動載具應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自主學習之用途,嚴禁學生使用於線 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事項。
(六) 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上課後,請在下課時間多到教室外看看遠方,進行戶外 運動,藉以降低學童近視機率。
(七) 學生自攜行動載具及智慧型手機增額規範如下:
(1)自攜行動載具申請:每學期第3週前向教務處資訊組提出申請。
(2)自攜行動載具申請資格:以班為單位,需由提出數位學習計畫申請之班 級統一申請。
(3)自攜申請的任何裝置僅可用於學習活動,仍應遵守本規範之使用規定。 未經允許,不得私自使用校園網路資源。情節重大者,校方可取消或禁 止該生使用行動載具之資格。
(4)自攜智慧型手機申請: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需檢附本校學生手機使用申 請表核定影本,才可申請。
六、其他可攜式智慧型產品,皆屬本使用管理規範之管轄。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校地址:臺北市仁愛路一段2-4號
郵遞區號:10052
學校信箱:tmps@tmps.tp.edu.tw
電話:(02)2341-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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