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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組長 - 校務資訊 | 2023-05-11 | 點閱數: 711
  • 學生 3C 產品使用建議
  • 資訊安全事件通報流程
  • 個資保護聯絡窗口
  • 資訊安全作業規範
  • 電腦教室管理規則
  • 行 動 載 具 使 用 規 範

1041208 制定

1090205 第 1 次修訂

一、 目的:為維護學生健康視力,有效管理並輔導學生正確使用電腦、行動電話 等 3C 產品觀念,有限度地保障學生使用電子 3C 產品之權利,減少 3C 產 品對視力之危害,特制定本使用建議。

二、 使用建議:

(一)使用距離:為避免發生近視或近視度數惡化,應控制「近距離」用眼的 時數,一般 3C 產品均屬近距離用眼的範圍:手機、電動多在 30 公分以 下;平板、筆記型電腦屬近距離(30~45 公分左右);桌上型電腦屬近距離 (45~60 公分左右);電視(2-3 公尺左右)屬中距離。均要睫狀肌持續收縮 產生水晶體調節眼睛才能看清楚,因此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備註:(3C 產品係指電腦【Computer:如電腦、電腦周邊、數位相機等】、 通訊【Communication:如手機、電話、通訊器材等】、消費性電子【Consumer Electronics:如電視、影片播放器、電動等】等產品

(二)照明、光線與亮度:

1. 使用 3C 產品時,周圍環境燈光要充足適當,應以工作枱面或離地 30 公分的地方做為光度測量距離,學校內一般教室、圖書館、辦公室以 及實驗室,應採 70 燭光(foot-candle)燈具,確保依據教育部之規定枱 面照度應大於 350 米燭光(Lux);電腦周邊、黑(白)板應大於 500 米燭 光(Lux)。需要較亮的區域例如;縫紉教室或繪圖室等則採 100 燭光燈 具;一般走廊、餐廳、體育館等採 15-20 燭光燈具。由於兒童水晶體 較為透明,會通過更多光線,因此除縫紉教室或繪圖室外也不可以太 亮,應在 1000 米燭光(Lux)以下。此外,光線上的品質也很重要,儘 量避免單一光源,多重光源可以避免陰影與側光,環境明暗差異大, 眼睛需要交替適應,會造成視覺疲勞,因此(最低照度) / (平均照度)桌 面應在 0.5 以上,電子教學設備、黑(白)板面則應在 0.7 以上。燈具需 避免藍光危害,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色溫應在 4000K 以下。

2. 學校如有設置「電視」、「電子白板」、「投影機」…電子教學設備,應 遵守教育部訂定之「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各 年級使用時間:

(1)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2)中、 高年級使用時間: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 30 分鐘。

(3)高 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 息 10 分鐘,休息 10 分鐘時宜凝視 6 公尺以外遠處)。

第一排距離大 型螢幕至少 2 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同時注意座位的排列, 部分較外側的位置可能會看不清楚,若以目前普遍使用之液晶螢幕或 壓力觸控式螢幕而言,需注意是否容易反光造成眼睛疲累,與電視機 類似的顯示器,則需注意有無幅射問題及是否需要特別的保護眼鏡。 投影機使用時,不論是學童或教師,勿直視光源,雷射筆使用亦要非 常小心,勿指向眼睛,以免造成嚴重視力受損。下課時間,學生應至 戶外活動,以中和電子設備對眼睛的影響。

3. 手機與電腦螢幕應調整至適當的亮度,太亮或太暗都容易造成眼睛疲 累,也應調整對比度讓螢幕光線柔和。另建議使用夜間模式或過濾藍 光模式,減少可能的藍光傷害。

(三)學童使用電子商品,建議每天總時數少於 1 小時,且應每使用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1.發現資安事件

2.發出通報

3.執行各項危機處裡

4.評估(如無法排除,返回第3步;排除進入第5步)

5.恢復正常運作

6.召開檢討會議

7.異常改善及處裡

8.記錄保存

◎ 為保護個人資料之機密性及完整性,請本校所有教職員工及學生確實善盡個資不外洩並妥以保全。

◎ 若您覺得您的個資有被外漏或是懷疑本校未盡妥善保全之責,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及附件,請參考檔案連結。

◎本校聯絡人:資訊組長  吳瑞聰

◎E-Mail:ruei@mail.tmps.tp.edu.tw

◎電話:(02)2341-2822#17或38

◎傳真:(02)2351-7673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2-4號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專區

link to http://pipa.moj.gov.tw/mp.asp?mp=1 \

  • 目的:

    為確保本校電腦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避免因人為疏失、蓄意破壞、資通危機事件或自然災害等風險,遭致資訊資產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而影響電腦作業系統正常運轉,特訂頒本作業規範。

  • 依據: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等有關法令,並考量本校實際業務需求訂定之。

  • 組織
    • 資訊安全稽核小組:

校長擔任資訊安全長,各處室主任擔任委員,人事主任、資訊組長及系統管理師為執行委員,共同組成資訊安全小組,負責規劃、推動、協調及稽核資訊安全管理事項、處理資通安全危機事件。

  • 召開資訊安全會議

資訊安全會議由安全長主持,核定各項資訊安全事項、宣達新資訊安全政策、檢討矯正預防措施及資通安全危機事件應變。

  • 分工原則:各處室應依下列分工原則,賦予相關人員之權責:
    • 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資訊安全小組負責辦理。
    • 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各教職員工負責辦理。
    • 資訊機密維護及資訊安全管理稽核事項由人事主任會同資訊組長採不定期抽查方式辦理。
  • 本要點之實施範圍如說明:
    • 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1. 每年對全校教職員工辦理2小時資訊安全教育研習,建立全校教職員工資訊安全認知及法律責任與遵循,正確使用資訊設備,以提升資訊安全水準。
      2. 各處室主管,應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
    • 系統安全
      1. 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更改電腦及週邊設備的網路設定。
      2. 攜帶筆記型電腦連接校園區域網路時,須先知會資訊組。
      3. 依全校網路作業需求,於網路中心機房建置伺服器統一管理。
      4. 電腦主機自動進行作業系統程式更新作業,以修補程式漏洞。
      5. 所有電腦主機應裝置防毒軟體,並設定病毒碼自動更新。
      6. 校內個人電腦所使用的軟體應有授權,不得安裝非授權之軟體。
      7. 校內所有電腦不得安裝P2P點對點傳輸軟體
      8. 校內網頁主機,設定每月自動備份一次,校務行政系統設定每週自動備份一次,除本機備份外,並同時做異地備份。
      9. 伺服器之系統紀錄檔亦需異地備份保存。
      10. 重要資料由使用者自行決定備份週期並妥善保管。
      11. 校務行政系統帳號,由資訊組配合人事單位進行控管,並須符合以下項目:
        1. 使用唯一的使用者識別碼(ID)。
        2. 檢查使用者是否經過系統管理單位之授權使用資訊系統或服務。
        3. 要求使用者初次登入系統後,必須立即更改預設之通行碼
        4. 保存一份包含所有識別碼註冊的記錄。
        5. 使用者調職或離職後,應移除其識別碼的存取權限。
        6. 每學年檢查並取消多餘的使用者識別碼和帳號。
      12. 系統主機應定期更改密碼。
      13. 建立資訊安全通報程序,於資訊安全事件發生時,通報市網中心。
      14. 防火牆非必要的網路服務埠(如遠端登入),一律關閉。
      15. 建置防火牆及安全漏洞偵測等不同安全等級之技術、措施或設備,防止資料及系統被侵入、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
    • 設備安全
      1. 主機機房及電腦教室裝設空調系統。
      2. 主機機房及電腦教室應設置滅火設備,並禁止擺放易燃物及飲食。
      3. 主機機房及電腦教室的電源設備應有接地的連結,以避免雷擊事件造成損害。
      4. 主機機房及電腦教室裝設UPS(不斷電系統)、穩壓器,以避免斷電或電力負載過重造成損失。
      5. 主機機房及電腦教室加裝鐵門、鐵窗及門鎖等相關防盜設施。
      6. 由資訊組與總務處負責校內網路線路及相關資訊安全設施之維護。
      7. 未經授權不得將學校資訊設備及相關軟、硬體攜出校園。
      8. 建立資訊設備借用與歸還記錄。
      9. 行政電腦設置個人密碼,由行政人員自行操作管理。
    • 系統存取控制
      1. 訂定系統存取政策及授權規定,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員工及使用者之相關權限及責任。
      2. 離(休)職人員,應立即取消各項資訊資源之所有權限,並列入離(休)職之必要手續。人員職務調整及調動,應依系統存取授權規定,調整其權限。
      3. 對系統服務廠商以遠端登入方式進行系統維修者,應加強安全控管,並建立人員名冊,賦予相關安全保密責任。
      4. 各處室之重要資料委外建檔者,不論在學校內外執行,均應採取適當及足夠之安全管制措施,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販售、洩漏及不當備份等情形發生。
    • 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1. 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應於事前研提資訊安全需求,明訂廠商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並列入契約,要求廠商遵守。
      2. 對廠商之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人員,應規範及限制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
      3. 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應在本機關相關人員監督及陪同下始得為之。
    • 法令認知
      1. 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
      2. 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 本資訊安全作業規範要點,呈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修正時亦同。

1. 上課時,同學按座號使用電腦教室設備,未經老師同意,不可任意更換座位。

2.  不可以帶零食、飲料及口香糖等食物到電腦教室。

3. 未經老師同意,不可以使用自己攜帶的光碟或隨身碟。

4.  嚴禁進入有關暴力及色情等不良網站,一經發現,立即處罰不得使用電腦,並通知家長。

5. 在電腦教室裡,不可以大聲喧嘩及追逐嘻鬧。

6. 電腦及週邊設備有一定的擺放位置,請不要任意移動。

7. 電腦使用中不要任意關閉電源,應遵循一定的開關機程序,以免因使用不當而影響電腦的壽命。

8.  電腦使用中如果發生問題或故障時,應馬上報告老師處理,不可自行拆卸。

9. 上課或使用電腦完畢後,請記得關閉電腦電源,桌椅排放整齊並把桌面收拾乾淨。

10.請愛護電腦及週邊設備,不可任意破壞,若有非正常使用,致使機器損壞,一經發現,除通知家長外,並照價賠償。

11. 請勿任意刪除電腦系統內之任何軟體及檔案。

12.未經老師同意,不得上網下載檔案及任意安裝軟體。

13.      為了尊重智慧財產權,嚴禁使用非法或來路不明軟體。

一、 主旨:為推動臺北市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相關計畫,推行數位化學習融入教學 中,運用行動載具於教學之管理規範

二、目的:

(一)融合臺北酷課雲、酷學習等平臺,結合適宜之行動裝置軟體,將創新學 習模式以資訊科技融合於學校課程中。

(二)建置適用共通的教材教學素材庫,共享網路教育智慧財產,支援各校教 師運用資訊科技於其教學活動中。

(三)活絡資訊科技簡化校園行政管理程序,加速家長、學生與校園的互動與 溝通。

三、對象:參與本校數位學習之師生

四、名詞解釋:

(一) 行動載具:行動載具適用本規範。係指一種個人可隨身攜帶,具電腦的運 算、儲存和傳送數位資料、無線網路功能,並支援使用者在不同場地進行 各有效學習方式的工具。

(二) 手機:一種可以傳送與接收聲音(或包含影像)的遠程通訊裝置。手機非本 使用規範之管理範圍。

(三) 智慧型手機:智慧型手機適用本規範。本裝置如同時包含前兩項功能者, 皆屬之。

五、使用規範:

(一) 本實驗計畫將提供學生上課用行動載具(如平板電腦),此行動載具每節上 課完畢,存放於該教室,由該任課教師保管,不可攜帶回家。

(二) 行動載具屬校方借給學生於教學使用,但其學生使用時應妥善使用,不可 故意浸水、摔落、敲打、加熱、自行拆裝或個人情緒因素導致之損壞,若 經檢舉以上違反正常使用行為,且查證屬實,損壞者需賠償行動載具全部 損失,校方可取消與禁止該生使用行動載具資格。

(三) 行動載具由學校統一監管、派送軟體,學生於使用期間,不得自行升級電 腦系統、軟體版本、不得自行安裝及刪除軟體、設定密碼,並同意校方統 一監管行動載具。若上述情節次數過多影響自身及同儕學習者,經查證判 定屬實,校方可取消或禁止該生使用行動載具之資格。

(四) 因行動載具為公有財產且屬新穎設備,請家長協助叮嚀同學愛惜使用,學 生個人務必妥善保管使用。遺失時,不得要求學校補發,同時借用人需負 告知學校及賠償責任。

(五) 本校行動載具應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自主學習之用途,嚴禁學生使用於線 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事項。

(六) 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上課後,請在下課時間多到教室外看看遠方,進行戶外 運動,藉以降低學童近視機率。

(七) 學生自攜行動載具及智慧型手機增額規範如下:

(1)自攜行動載具申請:每學期第3週前向教務處資訊組提出申請。

(2)自攜行動載具申請資格:以班為單位,需由提出數位學習計畫申請之班 級統一申請。

(3)自攜申請的任何裝置僅可用於學習活動,仍應遵守本規範之使用規定。 未經允許,不得私自使用校園網路資源。情節重大者,校方可取消或禁 止該生使用行動載具之資格。

(4)自攜智慧型手機申請: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需檢附本校學生手機使用申 請表核定影本,才可申請。

六、其他可攜式智慧型產品,皆屬本使用管理規範之管轄。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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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地址:臺北市仁愛路一段2-4號
郵遞區號:10052
學校信箱:tmps@tmps.tp.edu.tw
電話:(02)2341-2822
傳真:(02)2351-7673
統一編號:0413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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