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1年9月5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111年第7次會議」決議,因應變異株及疫情可能升溫影響,建議調整追加劑(包含現行單價及次世代雙價疫苗)接種間隔為「與上一劑間隔至少3個月以上」,包含:
(一)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與第一次追加劑、第一次追加劑與第二次追加劑、以及第二次追加劑與第三次追加劑之間隔,確診後亦需間隔3個月後接種。
(二)12歲至17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間隔亦調整為與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間隔至少3個月以上可接種一劑追加劑。
三、依上開接種建議,自111年9月12日起追加劑接種作業調整如下:
(一)基礎劑最後一劑/基礎加強劑與第一次追加劑之間隔維持現行「間隔至少3個月(12週)以上」。
(二)第一次追加劑與第二次追加劑之間隔由現行「間隔5個月以上」調整為「間隔至少3個月(12週)以上」。
(三)12歲至17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間隔由現行「間隔5個月以上」調整為「間隔至少3個月(12週)以上」可接種一劑追加劑。
(四)確診後維持現行「自發病日起至少間隔3個月(90天)後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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