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業於110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迄今已逾1年,為持續提升本市空氣品質,爰擴大劃設「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其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並於111年4月1日起對違規車輛直接取締告發。
二、管制範圍如下:
(一)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站(市府、臺北,及南港轉運站)、6處(陽明山公園、國父紀念館、故宮博物院、中正紀念堂、臺北101大樓、忠烈祠)。
(二)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廠(北投、內湖,及木柵焚化廠)、1航站(臺北國際機場)。
三、進入上開管制範圍之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如出廠滿3年(含)以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自主管理標章者,或出廠滿5年以上之未定檢燃油機車,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違者將採直接取締告發,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四、如有任何疑問可電洽環保局服務專線:02-27208889分機7250或 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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