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就該法之細節性事項,於105年1月6日訂定發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已初步建構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制度。茲因全球極端氣候情勢嚴峻,各國為達成巴黎協定目標,紛紛提出西元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我國爰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本法),並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鑒於本法修正重點為139年淨零排放目標、確立部會權責、增列公正轉型、氣候變遷調適專章、納入碳足跡及產品標示管理機制,並強化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機制等,爰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並配合本法修正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
二、修正重點為精進國家政策目標及方案管控機制、整合方案成果報告架構、落實政策公眾參與及向上提升資訊公開,亦呼應國際減緩與調適並重精神,納入國家調適計畫與地方調適方案架構,以落實我國氣候治理,其修正要點如附件。
三、本細則係為促進國家推動淨零轉型,為配合國家及落實本市2050淨零排放相關政策,本細則將納入本府後續研訂相關溫室氣體管理、氣候變遷調適及滾動修正相關政策配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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